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教室游玩时,不慎用铅笔戳伤小明(化名)的右眼致八级伤残。近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原因幼儿园监管渎职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定,事发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应各承当50%的补偿职责,各赔7万余元。
2017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游玩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医治,因未见好转下午转到县医院持续医治,小强的母亲王某付出了1300元医疗费。11月23日,小明转到省医院住院医治,12月1日出院,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因医治作用欠安,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小明先后3次前往广州的眼科医院住院医治,医疗费23925.44元。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付出22700元。不久,小明爸爸妈妈将小强及其爸爸妈妈、幼儿园等告上法庭。经判定,小明右眼评定为八级伤残。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小强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强作为损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当职责,因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强的监护人承当侵权职责;幼儿园未尽到教育、办理、维护职责,对小明所受损害应承当职责。依据各方的差错程度,小强的监护人应承当50%的补偿职责,幼儿园应承当50%的补偿职责。小明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合计14万余元,扣除已付出部分,法院判定小强的监护人补偿小明7万余元,幼儿园补偿小明5万余元。
新华社海口12月17日电(记者刘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