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近年来,如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是否应该赋予学校和老师教育惩戒权,校园欺凌该如何防治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持续讨论的热点话题,也在业界引发了不少争议。
“你们整个学校都在欺负我孙子! ”湖南湘潭的一所初中来了一位情绪激动的家长。 因为其孙子在学校上课不听讲、考试不答题,班主任严肃批评了他。 孩子回家告诉了爷爷,爷爷一气之下冲进了校长办公室。
老师们为何不敢举起戒尺,从一些新闻中可见端倪: 老师批评学生只考3分,被家长暴打致住院; 孩子座位被调整,家长投诉要求换班主任; 老师通报孩子成绩,被“差生”家长要求登门道歉; 孩子犯错被叫家长,家长带着律师和录音笔来校对峙……
过去,家校双方都认为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天经地义的,一些家长甚至会诚恳地对老师说“不听话您就罚”“不听话就好好管”。 如今,一些孩子却成了“小祖宗”。老师一旦惩戒,一些家长便挺身而出讨说法。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不仅对校园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校外实习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治、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还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共9章74条的《条例》,对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以及政府、学校、学生、学生父母等各方在学校安全中的职责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有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等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不得从事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职守等。
对于校园周边的治安防控,《条例》也给出了积极的回应,要求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条例》还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谁来担责,如何赔付,是学校与家长发生纠纷的主要矛盾。为了有效化解校园纠纷,《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相关知识或者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为了减少家校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学生保险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中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逐渐多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广东着力通过立法探索建立防治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中小学校还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等情形,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禁止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线、堤防、山塘、水库等。
《条例》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给予了关注,要求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是否赋予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的边界该如何明确?《条例》从起草到三审通过,这样一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专章,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但《条例》同时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学生违法犯罪怎么样处理?对此,《条例》要求,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针对教职工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条例》予以明确:教职工如有歧视、侮辱学生,或虐待、伤害学生,猥亵、性骚扰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来源 法制日报 半月谈
编辑 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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