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教育政策看这里!幼儿园、小学招生、学生转学、助......(中篇)
助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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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施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生30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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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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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政策。学杂费:就读公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全额学杂费,就读民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免收对象为前三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免收标准:公办学校全额减免;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做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相应专业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生每年3200元和每生每年4000元三档)。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政策。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五)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六)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八)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倾斜,荣誉记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段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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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殊教育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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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实施了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俭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多种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500元/年;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860元/年。发放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2000元/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六)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政策。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第一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补偿或代偿的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含)。高于8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8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等的资助按我市现行市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年。获奖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8000元/年。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将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十四)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含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市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就读的外国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根据各高校每年实际在校留学生数的15%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奖学金分A、B、C、D四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A类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B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C类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专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D类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每人每学期3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长期进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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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规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七)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
△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
△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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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答:我市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
下列学生应同时提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事项材料:1.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的;2.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经济困难的;3.其他情形导致经济困难并经有关部门确认,最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来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部门联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和残联等部门要对提出申请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认定,确保各类信息和证件真实有效。
(五)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同时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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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答:我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和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放下一学年的《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三)学校认定。1.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组要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申请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核实,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其中,《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来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院(系)、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对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相应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申请表》,并进行书面承诺。
高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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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生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由高校统一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本人承诺书及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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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教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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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里可以了解到全市教师需求情况?
答:区县(市)教师需求情况需向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教师需求情况可向市教育局或各相关学校了解。市内各高校教师需求情况可向各高校人事处了解。教师招聘信息会在网上公布。有意向的人员可通过浏览宁波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ningbo.gov.cn/)、宁波教育人事网(http://rsc.nbedu.net.cn/)、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ingbo.gov.cn/),以及宁波教育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宁波教育)和宁波教育官方微信(宁波教育)等了解相关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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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里可以查到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
答: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可在宁波教育人事网(http://rsc.nbedu.net.cn/)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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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市教师希望调入我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外市事业编制教师,如果希望调入宁波学校,需经原学校同意调出、拟调入学校考核,并经两所学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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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学校教师是否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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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学校教师是否可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的规定,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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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标准由各地制定,由各校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各地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2014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工作符合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民办学校教师可由退休时所在学校予以发放,市财政对市属民办中小学校给予50%补助。在农村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津贴等,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并由所在学校发放。
鼓励民办学校逐年提升教师工资待遇,其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的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5%的比例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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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是否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答:2008年起,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如果符合用人学校需要,可以参加公开招聘。被择优录用后,如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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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教师从业人员,希望成为一名教师,有何途径?
答:首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教师公开招聘,经资格审核合格,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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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每年春季、秋季各一次,具体时间每次在“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宁波市教育局网站(jyj.ningbo.gov.cn)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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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人需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答:浙江省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2年以后(含2012年)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师范类专业学生,所学专业是通过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根据专业认证级别参加相应的考试(一级专业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二级专业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笔试、三级专业无需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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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按浙教办师〔2011〕124号文件规定: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方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可以申请认定小学资格)。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的可以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可以申请实习指导教师)。
(二)应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三)应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拥有非常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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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人员到哪些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按照公告说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部队驻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大榭开发区人员向北仑区申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国家高新区人员向鄞州区申请、杭州湾新区人员向慈溪市申请,具体要求详见各区县(市)公告。
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咨询电话:8726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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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校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在满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校的师范类应届毕业大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由学校统一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证。在校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大学生可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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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本地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外地是否有效?教师资格是否限定有效期?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目前还未规定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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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如何报考?
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内容与考生所选任教学科对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笔试通过后,方可报名参加相关学科(专业)的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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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下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户籍在浙江省内的社会人员;
◎在浙江省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师范生可提前到毕业前第三学期)以及在我省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有居住地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
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学历等要求: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也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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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答: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1月、9月,面试报名时间4月、12月,报名以网上信息输入、网上资格审核或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形式进行,届时考生可关注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网站(nbeea.nbedu.net.cn)和“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了解报名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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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考生的报考信息在报名截止后统一在省级考试机构组织下由地市级考试机构进行审核,在网上信息输入未截止前考生能够最终靠报名网站登录后自行修改报考信息(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除外);在考生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所填报所有内容信息不得更改(包括照片)。
考生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是考生身份的重要特征,完成注册后不能修改。如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书写有误,可按照正确的信息重新注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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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采用什么考试方式?
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来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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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和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从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笔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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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来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可从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面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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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个类别都考哪些科目?
答: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3个科目:科目一均为综合素质,科目二均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三考试内容与考生所选任教学科对应。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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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什么关系?
答: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申请人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持相关资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 ”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相一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分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与报考面试学科相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与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与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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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在外省取得的笔试成绩可否参加浙江省的面试?
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在单科成绩有效期内没有取得所有科目合格成绩的,相关科目需要重新参加考试。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笔试成绩全国通用。持外省笔试成绩可参加浙江省的面试。
教育政策下期预告:考试、收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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